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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筑民二(商)终字第377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6-09-18

案件名称

任启忠与杨应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州省贵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任启忠,杨应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筑民二(商)终字第37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任启忠。委托代理人李宾,贵州北斗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杨应军。委托代理人郭英,贵州中创联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任启忠与被上诉人杨应军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人民法院(2014)筑观法民初字第172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2月9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人民法院(2014)筑观法民初字第1724号民事判决;二、发回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人民法院重审。二审案件受理费3700元,退还上诉人任启忠。审 判 长  唐 伟审 判 员  吴永霞代理审判员  刘 佳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徐 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