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筑民二(商)终字第377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6-09-18
案件名称
任启忠与杨应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州省贵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任启忠,杨应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筑民二(商)终字第37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任启忠。委托代理人李宾,贵州北斗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杨应军。委托代理人郭英,贵州中创联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任启忠与被上诉人杨应军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人民法院(2014)筑观法民初字第172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2月9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人民法院(2014)筑观法民初字第1724号民事判决;二、发回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人民法院重审。二审案件受理费3700元,退还上诉人任启忠。审 判 长 唐 伟审 判 员 吴永霞代理审判员 刘 佳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徐 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