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桐民初字第00329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5-02
案件名称
邓某某诉郑某某离婚纠纷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桐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桐柏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邓某某,郑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桐柏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桐民初字第00329号原告邓某某,女,1966年8月7日生。被告郑某某,男,1966年生。本院在审理原告邓某某诉被告郑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系其自愿,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邓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靳伟克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李 密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