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州执字第00058-1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6-01-11
案件名称
牛燕美与董治祥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牛燕美,董治祥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州执字第00058-1号申请执行人牛燕美,女,1969年8月28日出生,汉族,阜阳市颍州区凯华建筑机电销售租赁营业部业主,阜阳市人,住阜阳市颍州区南二环路凯华租赁营业部。被执行人董治祥(曾用名董志祥),男,1983年5月15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阜南县城郊乡董庄村一队。牛燕美与董治祥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3月10日作出的(2014)州民二初字第0000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15年1月5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于2015年1月16日向申请执行人发出财产举证通知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通知书。经查,被执行人董治祥暂无银行存款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现因被执行人董治祥下落不明,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4月13日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州民二初字第00005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情形消失后,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洪钧审判员 杨占伟审判员 李 伟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徐 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