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济执异字第4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8-10
案件名称
山东省炼油投资有限公司等与高青宏远石化有限公司合同执行��定书
法院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济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民生银行公司有限公司济南分行,高青宏远石化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济执异字第4号案外人山东省炼油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法定代表人杨希珍,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高光辉,山东众诚仁和律师事务所律师。申请执行人中国民生银行公司有限公司济南分行,住所地济南市。负责人陈焕德,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郑继法,山东德义君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洪杰,山东德义君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高青宏远石化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高青县。本院在执行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行与高青宏远石化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本院决定对登记在被执行人高青宏远石化有限公司名下的山东省炼油投资有限公司5000万股权进行评估、拍卖,在评估中案外人山东省炼油投资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案外人山东省炼油投资有限公司称:异议人全体股东在2012年6月8日做出减资决议,被执行人的5000万元投资款已经退还,被执行人的5000万股权已经完成减资,股权已经不存在,只是工商登记尚未办完。请求终止对���执行人高青宏远石化有限公司持有的山东省炼油投资有限公司5000万股权的评估、拍卖程序,并撤销对该股权的查封。经调查查明,被执行人高青宏远石化有限公司于2011年9月20日与山东省天然气管网有限公司等八家企业合资成立了“山东省炼油投资有限公司”,注册资本7.4亿元,其中被执行人出资1.4亿元,占1.4亿股。2012年6月8日,异议人全体股东以书面一致方式作出决议,同意部分股东减持(转让)注册资本,将注册资本由7.4亿元减少至3.5亿元,在本次减资决议中,被执行人转让股权9000万股(已经办理完工商登记手续)、减资5000万股。2012年6月12日,被执行人从异议人处领取5000万元减资款(其中退还现款3375.7863万元,扣除被执行人欠异议人款项1624.2138万元),2012年11月10日,异议人在《山东商报》第24版刊登了“减资公告”。2013年3月1日,本院根据原告申请本院��定查封了登记在被执行人高青宏远石化有限公司名下的山东省炼油投资有限公司5000万股的股权。本院认为,登记在高青宏远石化有限公司名下的山东省炼油投资有限公司5000万股的股权,在本院查封之前已经实际处置完毕,异议人已经将投资款退给了被执行人,被执行人已不再持有该股权。虽然异议人没有及时完成工商登记手续,但法院查封的标的物实际已不存在,案外人所提执行异议成立,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十七的规定,裁定如下:中止对登记在高青宏远石化有限公司名下的山东省炼油投资有限公司5000万股股权的执行,解除对该股权的查封。案外人山东省炼油投资有限公司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起诉讼。执行长 顾 泉执行员 陈金照执行员 潘志刚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记员冯英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