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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刑公初字第18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5-06

案件名称

被告人马某某故意伤害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某某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东刑公初字第18号公诉机关吉林省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马某某,辽宁省桓仁满族自治县,户籍地辽宁省桓仁满族自治县,现住吉林省四平市,系万达工地安全员。因涉嫌故意伤害,于2014年5月26日被四平市公安局铁东分局刑事拘留,于2014年6月6日被四平市公安局铁东分局取保候审。于2015年3月2日被本院取保候审。吉林省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检察院以四东检刑诉(2015)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马某某故意伤害罪一案,于2015年3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李强、杨帆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马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吉林省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马某某于2014年5月2日20时许,在四平市铁东区南四纬四马路万达集团工棚内与工友郑某某因琐事发生争吵,后被告人马某某在工棚外将被害人郑某某摔倒并用脚踹其左胳膊,后被害人郑某某被他人送往医院治疗。经法医鉴定,伤者郑某某左肘部外伤致左桡骨小头粉碎性骨折之损伤程度评定为轻伤一级。案发后被告人马某某赔偿被害人郑某某人民币4万元整。吉林省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检察院指控上述犯罪事实所列举的证据有:被告人马某某的供述与辩解;被害人郑某某的陈述;证人革某甲、革某乙、周某某、孙某某、黄某某的证言;抓获经过、查获经过、发破案经过、出院诊断、常住人口信息、调解协议书、收条、刑事谅解书、四平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吉林省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马某某无视国家法律,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构成故意伤害罪。本案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马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其故意伤害犯罪事实供认。经审理查明,2014年5月2日20时许,被告人马某某与项目经理孙某某来到四平市铁东区南四纬四马路万达集团工棚内,因制止工棚内的人玩麻将、扑克与他人发生口角。而后又到工棚外争吵,继而厮打。被告人马某某将被害人郑某某摔倒在地并用脚踹郑某某,后被人拉开。被害人郑某某被送往医院治疗。经法医鉴定,伤者郑某某左肘部外伤致左桡骨小头粉碎性骨折之损伤程度评定为轻伤一级。案发后,被告人马某某赔偿被害人郑某某人民币4万元整。上述事实,有在开庭审理中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发破案经过。证明:本案发生和抓获被告人马某某的事实。2、四平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四平公鉴中心(临床鉴)字(2014)第d030号司法鉴定意见书。证明:伤者郑某某左肘部外伤致左桡骨小头粉碎性骨折之损伤程度评定为轻伤一级。3、调解协议书、收条、刑事谅解书。证明:被告人马某某与郑某某达成刑事谅解和调解协议。4、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证明:被告人马某某的出生日期及户籍所在地。5、被害人郑某某陈述:2014年5月2日晚上8点左右,他在工棚内睡觉,听见外面有人吵架他就出去看热闹。孙经理和马安全员(后来知道叫马某某)把扑克扔地上了,发脾气。孙经理不让这些工友干活了,工友们让孙经理结算工钱,孙经理说明天去结算。孙经理和姓马的就往外走,马安全员把他拉过去什么也没说就打他。把他打躺下了,把他摔倒用脚踹他,工友就报警了。左胳膊被打骨折了,他不知道因为什么被打。6、证人革某甲证言:他是工地木工头,郑某某是他的工人。2014年5月2日晚上8左右,在工棚玩扑克、麻将。项目经理孙某某、安全员马某某来了,把扑克划拉到地上,把麻将收走了。说是影响别人休息。他的工人张天龙和孙某某吵起来了,孙某某打了张天龙后背几下。工人就都围上来,不让打人。孙某某对他说,明天别干了,人管不好都滚蛋。工人们说,不让干行,把工钱算了。郑某某也说把工钱结了,马某某就把郑某某拽到场地中间,抓住脖领子提起来摔在地上水坑里,并用脚踢了郑某某几下。黄某某没拉开就捡个木棒打马某某后背两下,马某某才住手。郑某某起来胳膊不敢动了,报警后警察来了。黄某某用木棒打马某某时郑某某在地上,马某某在踹他,黄某某打不到郑某某。7、证人革某乙证言:他是万达工地木工组的,郑某某是他组里的工人,他和郑某某认识有10多年了。郑某某被打时他在场,是安全员马某某打的郑某某。他把郑某某送医院医生说左胳膊骨折了。具体怎么造成的他不清楚。他是听说郑某某被打才过去的,当时看到郑某某倒在水坑里,马某某还在用脚踹郑某某。后来黄某某拿棒子打马某某,马某某才停止打郑某某。8、证人周某某证言:她户口的名字叫周某某,大家也都叫她李红。她与马某某是老乡,不认识郑某某。晚上8时许,她在工棚外面洗衣服,孙某某经理和安全员马某某来了,不让工人玩麻将,说是影响别人休息。马某某拿个麻将包和孙某某出来。有个小伙出来说,晚上10点影响什么休息呀。孙某某说“你喊什么,不愿干明天都滚蛋”。对方的工人就都出来了,嚷着结工钱。孙某某说“结工钱也轮不到你们,得跟工头结”。这帮工人就围着孙某某推推搡搡的。马某某就把麻将扔到人群里,这帮人就冲着马某某去了。马某某抓住其中一个工人,他俩摔打到地上了。孙某某走了,她也走了。9、证人孙某某证言:他是项目经理。晚上8点左右,架工孙宏打电话说,隔壁打麻将影响休息,能不能制止一下。他就找安全员马某某一起来到工棚先找的革某甲。因革某甲也参加玩扑克,他生气了,就把扑克扔地上说“工人玩你也玩”,就上楼了。革某甲让正打麻将的工人收起来。工人都没停下来继续玩。马某某就过去把麻将收起来了。他说“别玩了,扰民”。然后他与马某某、革某甲下楼了。有个工人喊起来,他就与这个工人吵起来了。工人就都出来了,有三十六七个人。他说“不能干马上算账回家,别扰民”。工人们就过来推他喊结账。他问革某乙“工人你能不能管了,算账也得明天”。革某乙就给他一杵子,工人就都上来对他拳打脚踢。这时马某某上来了拿麻将扔进人群,他趁乱跑出来。工人们就向马某某围过去了,马某某也跑出来,有个人拿铁棒子打马某某后背一下。后来有人报警,警察来了。10、被告人马某某供述:他是工地安全员,晚上孙某某经理来工棚找他,说有人反映工棚里有人玩扑克、麻将影响别人休息,让他跟着去一趟,不让他们玩。他就和孙经理一同来到工棚,先找工头革某甲。革某甲领着我们来到工棚让工人别玩了。工人还继续玩,他就上去把麻将全搜走了。有个20来岁小伙一顿喊。孙经理就说“不能干就滚蛋”。工人就都出来向孙经理要工钱并推打。他就急了,用手中的麻将砸过去,工人就奔他来了。他抓住一个人把这人摔倒,他就和这人滚在地上打。有人用棒子打他后背,他就起来拣个木方子,这帮人就跑了,他就上医院了。后来知道这人就是郑某某。综上,经庭审质证、认证,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马某某伤害犯罪事实,有被告人马某某供述与被害人郑某某陈述、证人革某甲、周某某、孙某某的等人证言相吻合,且有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发破案经过、四平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等证据佐证,足资认定上述事实属实。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某无视国家法律,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本案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马某某当庭自愿认罪,同时能主动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了被害人谅解,具有悔罪表现,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可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故意伤害罪)、第七十二条(缓刑)、第七十三条(缓刑考验期限)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马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审 判 长  宋 煜审 判 员  姜秀荣人民陪审员  魏 馨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李佳穆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