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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谯执字第00505-2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8-15

案件名称

陈广亮与陈广民、陈红伟等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2

法院

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亳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谯执字第00505-2号申请执行人:陈广亮,男,1947年6月19日出生,汉族,市民,住亳州市谯城区。被执行人:陈广民,男,1964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亳州市谯城区。被执行人:陈红伟,男,1971年10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亳州市谯城区。被执行人:崔玉彬,男,1947年7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亳州市谯城区。本院于2014年4月29日作出(2013)谯执字第00505号执行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陈红伟所有的济宁四通STQT起重吊车一辆。现因原查封期限即将届满,被执行人仍未完全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还款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继续查封被执行人陈红伟所有的济宁四通STQT起重吊车一辆。二、查封期限二年。审 判 长  马春芳审 判 员  颜景雷代理审判员  王 利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徐东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