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郴北执字第445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6-10
案件名称
曾四英申请郴州市北湖区增福街道塘尾村第四村民小组用益物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郴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曾四英,郴州市北湖区增福街道塘尾村第四村民小组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
全文
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郴北执字第445号申请执行人曾四英,女,1964年4月6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郴州市北湖区增福街道塘尾村第四村民小组。负责人曾庆宁,该组组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1月28日作出的(2014)郴北民二初字第991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3月18日立案执行,并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限期按照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履行,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郴州市北湖区增福街道塘尾村第四村民小组银行存款7310元(其中判决本金7100元,案件受理费及诉讼保全费合计160元,申请执行费5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文翰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李 俊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