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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济中法执字第1031-1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6-10

案件名称

青岛中远物流有限公司与山东汇源通经贸有限公司合同执行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济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青岛中远物流有限公司,山东汇源通经贸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济中法执字第1031-1号申请执行人青岛中远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法定代表人孙军,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伟,男,汉族,1976年5月14日出生,公司职员,住济南市。被执行人山东汇源通经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法定代表人马立刚,总经理。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青仲裁字(2014)第338号裁决书立案执行的青岛中远物流有限公司与山东汇源通经贸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山东汇源通经贸有限公司目前已经不能正常经营,公司名下没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执行人亦提供不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青仲裁字(2014)第338号裁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待被执行人具备履行能力时,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顾 泉审判员 乔东宁审判员 陈金照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穆 瑜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