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府民初字第00672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5-27
案件名称
(2015)府民初字第00672号裁定书
法院
府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府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袁某某,郝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府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府民初字第00672号原告袁某某,女,1968年7月11日出生,汉族,住府谷县府谷镇人民西路赵石尧上巷3号。被告郝某某,男,1966年12月7日出生,汉族,住府谷县府谷镇高石崖二队柴家沟。本院在审理袁某某诉郝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袁某某于2015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登记在被告郝某某名下的丰田牌小轿车一辆(车牌号为:陕KS38**)予以查封,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其与丈夫王贵厚共有的位于府谷镇赵石尧墩梁房屋一套(房产证号:府谷镇字第1527**号)作为担保。本院认为,原告袁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告郝某某所有的丰田牌小轿车一辆(车牌号为:陕KS38**),查封期限为二年。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张永霞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张秀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