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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广安民初字第1163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7-28

案件名称

陈登福与广安市广安区协兴镇保安村第六村民小组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登福,广安市广安区协兴镇保安村第六村民小组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广安民初字第1163号原告陈登福,男,生于1964年5月28日,汉族,农村居民,家住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被告广安市广安区协兴镇保安村第六村民小组。负责人姜云寿,该组组长。本院在审理原告陈登福诉被告广安市广安区协兴镇保安村第六村民小组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陈登福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陈登福负担,并向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法院交纳。审判员  杨珊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陶筠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