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济高新区民初字第243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7-22
案件名称
梁某与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某,高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济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济高新区民初字第243号原告梁某。被告高某。原告梁某诉被告高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梁某向本院申请撤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梁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梁某负担。审判员 俎 彤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高作举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