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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济高新区民初字第243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7-22

案件名称

梁某与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某,高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济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济高新区民初字第243号原告梁某。被告高某。原告梁某诉被告高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梁某向本院申请撤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梁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梁某负担。审判员 俎 彤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高作举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