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临兰执字第1000-2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9-08
案件名称
李东廷与贾晓辉、贾沂军民间借贷纠纷、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临兰执字第1000-2号申请执行人李东廷。被执行人贾晓辉,男,1960年5月10日年生,汉族,住临沂市兰山区陵园小区前街*号楼*号楼*单元***室。身份证号:3728011960********。被执行人贾沂军。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东廷与被执行人贾晓辉、贾沂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查明,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临兰民初字第5712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5、36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贾沂军的工资银行账户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15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 进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韩匆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