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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皋忠民初字第39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8-04

案件名称

王小芳与魏孔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皋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皋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小芳,魏孔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皋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皋忠民初字第39号原告王小芳,女,汉族,1983年9月5日出生,甘肃省皋兰县人,农民,现住皋兰县。被告魏孔吉,男,汉族,1982年10月10日出生,甘肃省皋兰县人,农民,现住皋兰县。原告王小芳与被告魏孔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刘建忠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小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小芳负担。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刘建忠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杨 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