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金义商初字第275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5-26
案件名称
王西美与义乌市芳褀饰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西美,义乌市芳褀饰品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义商初字第275号原告:王西美。被告:义乌市芳褀饰品有限公司,住所地义乌市后宅街道城北路k39号。法定代表人:闫清。本院在审理原告王西美与被告义乌市芳褀饰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西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61元,由原告王西美负担。审 判 长 叶 芸人民陪审员 黄 瑾人民陪审员 骆铠铠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代书 记员 李路青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