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延民初字第02674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5-25
案件名称
周举生与张文凯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延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庆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举生,张文凯,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怀来县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延庆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延民初字第02674号原告周举生,男,1941年10月1日出生。委托代理人周建元(原告之子),男,1963年8月15日出生。被告张文凯,男,1975年11月23日出生。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怀来县支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张家口市怀来县沙城镇龙潭东街。负责人董保华。本院在审理原告周举生与被告张文凯、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怀来县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举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二百二十五元,由原告周举生负担,已交纳。代理审判员 张晶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康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