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旬阳民初字第00100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6-29
案件名称
陶异芳与李道菊健康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旬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旬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旬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旬阳民初字第00100号原告陶异芳,女,1955年4月20日出生,汉族,农村居民。被告李道菊,女,59岁,汉族,农村居民。本院在审理陶异芳与李道菊健康权纠纷一案中,2015年3月24日原告陶异芳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陶异芳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陶异芳撤诉。本案受理费200.00元,减半收取100.00元,由原告陶异芳承担。审判员 刘 强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时文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