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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永民初字第1920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5-28

案件名称

林小江与尤金建、尤秀琴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春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小江,尤金建,尤秀琴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永春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永民初字第1920号原告林小江,男,1957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住永春县。被告尤金建,男,1969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住永春县。被告尤秀琴,女,1957年10月3日出生,汉族,住永春县。原告林小江因与被告尤金建、尤秀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林小江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林小江负担。审判员  郭荣辉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郭福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