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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宝执字第00148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5-13

案件名称

申请人李秀红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郭晓文、薛世强身体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秀红,郭晓文,薛世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宝执字第00148号申请执行人李秀红,男,1991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延安市宝塔区梁村乡许家沟村村民。被执行人郭晓文,男,1986年2月27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延安市宝塔区蟠龙镇贯屯乡贯屯村村民。被执行人薛世强,男,1973年3月5日出生,汉族,文盲,陕西省清涧县解家沟镇薛家川村村民。李秀红与郭晓文、薛世强身体权纠纷一案,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宝民初字第01976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郭晓文、薛世强未主动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李秀红于2015年2月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5年2月6日予以立案。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我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郭晓文、薛世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郭晓文支付申请执行人李秀红医疗费、伤残赔偿金等10000元,并缴纳本案案件执行费50元,责令被执行人薛世强支付申请执行人李秀红医疗费、伤残赔偿金等5000元,并缴纳本案案件执行费50元。现被执行人郭晓文、薛世强已将上述案件款全部履行完毕,申请执行人李秀红已将上述案件款15000全部领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2)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2015)宝执字第00148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陈文才代理审判员  王 涛代理审判员  任凯平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马 晶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