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佛城法南民初字第100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6-07-28

案件名称

陈旭东与招树灿、冯珍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旭东,招树灿,冯珍,何迪森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佛城法南民初字第100号原告陈旭东,男,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公民身份号码:×××3815。被告招树灿,男,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公民身份号码:×××3816。被告冯珍,女,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公民身份号码:×××382X。被告何迪森,男,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公民身份号码:×××3112。原告陈旭东诉被告招树灿、冯珍、何迪森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2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李军耀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审理过程中,因案情需要,需转为普通程序。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进行审理。审判员  李军耀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钟俏婷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