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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綦法民初字第01593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6-02

案件名称

龚必群与重庆南洲烟花爆竹有限公司养老保险待遇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龚必群,重庆南洲烟花爆竹有限公司

案由

养老保险待遇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綦法民初字第01593号原告龚必群,女,1961年2月6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綦江区。委托代理人罗英,重庆市綦江区文龙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代理。被告重庆南洲烟花爆竹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綦江区三角镇桐垭村,组织机构代码:79074709-5。法定代表人章经耀,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喻祯洪,重庆渝綦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本院在审理原告龚必群诉被告重庆南洲烟花爆竹有限公司养老保险待遇纠纷一案中,原告龚必群于2015年4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龚必群撤诉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龚必群撤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元,由原告龚必群承担(已纳)。审判员  王君平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兰云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