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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澧民一初字第197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4-23

案件名称

原告覃某某与被告陈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澧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覃某某,陈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澧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澧民一初字第197号原告覃某某,男。被告陈某某,女。本院在审理原告覃某某诉被告陈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2015年4月10日,原告覃某某以双方已自行协商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覃某某向本院申请撤诉,系其对本案起诉权的撤回,符合法律相关规定,本院予以支持。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覃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覃某某交纳。(本页无正文)审 判 员  李志平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代理书记员  蒋菲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