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元民二初字第92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5-21
案件名称
河北诚信有限责任公司与四川省化学工业研究设计院广汉实验厂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元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元氏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河北诚信有限责任公司,四川省化学工业研究设计院广汉实验厂,四川省化学工业研究设计院,四川利丰化工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元氏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元民二初字第92号原告河北诚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元氏县旧元赵路南。法定代表人智群申,董事长。被告四川省化学工业研究设计院广汉实验厂。被告四川省化学工业研究设计院。被告四川利丰化工有限责任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北诚信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四川省化学工业研究设计院广汉实验厂、四川利丰化工有限责任公司、四川省化学工业研究设计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河北河北诚信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760元,减半收取538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耿一贤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崔亚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