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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三民初字第97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6-01-06

案件名称

安某某与李某某离婚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三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某某,李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三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三民初字第97号原告:安某某,男,汉族,住四川省三台县北坝镇。被告:李某某,女,汉族,住四川省三台县北坝镇。原告安某某与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1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安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李某某经公告传唤,无正当理由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进行了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安某某诉称:2006年10月27日,我与被告自愿在三台县北坝镇人民政府登记结婚,婚后感情一般,因与被告年龄差距大,生活难以和谐。2007年1月20日被告离家出走,从此与我及家人失去一切联系,也从未回过家,至今下落不明。现起诉要求与李某某离婚,婚生女安某甲由我抚养,抚养费由我承担。被告李某某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原告安某某与被告李某某于2004年下半年自由相识、恋爱后开始同居生活。双方于2006年1月7日生育女孩安某甲,同年10月27日在三台县北坝镇人民政府补办结婚登记。原告安某某系再婚,双方婚后夫妻感情一般。被告李某某从2007年1月起离家外出,至今未归,也未与家人联系。原告安某某于2014年12月12日起诉来院,提出如上诉请。上述事实,有原告身份证复印件,常住人口登记卡复印件,结婚证复印件,三台县北坝镇某某村民委员会证明,证人吴某某、胡某某的证言及当事人陈述等证据在卷证实。本院认为:原告安某某与被告李某某婚后夫妻感情一般。被告李某某自2001年1月离家外出后,至今未回家生活,不与家人通讯联系,不履行夫妻间应尽义务,现下落不明已满二年以上,应当认定其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原告安某某要求与被告李某某离婚的理由成立,其诉讼请求应予支持。被告李某某现下落不明,原告安某某要求抚养安某甲及由其自行承担抚养费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对原告要求安得林随原告生活的诉讼请求,因安得林已成年且已独立生活,本院不予支持。涉及双方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财产及债权债务,应待李某某出现后另行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安某某与李某某离婚。二、婚生女孩安某甲由安某某抚养,抚养费由安某某自行承担。三、驳回安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260元,由安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李建伟审 判 员  张 奕人民陪审员  张 鸿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魏智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