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中一法沙民一初字第415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6-12
案件名称
中山市合利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与刘俊华、周玉英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山市合利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刘俊华,周玉英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中一法沙民一初字第415号原告:中山市合利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山市。法定代表人:徐静。委托代理人:谢创英、萧妙连,广东铭致律师事务所律师、律师助理。被告:刘俊华,男,成年,住中山市。被告:周玉英,女,1972年4月22日出生,住中山市。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山市合利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刘俊华、周玉英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对自己合法权利的处分,未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山市合利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中山市合利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原告中山市合利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已向本院缴纳)。审判员 刘忠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罗敏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