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鄂英山法执字第00252-7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8-18
案件名称
聂长明与黄卫东、欧凤平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执行案提取裁定书
法院
英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英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聂长明,黄卫东,欧凤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英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鄂英山法执字第00252-7号申请执行人聂长明。被执行人黄卫东。被执行人欧凤平。申请执行人聂长明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黄卫东、欧凤平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向二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但二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确定的期间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查明被执行人黄卫东在罗田县广安建筑勘察设计院有限公司有股权25200元。本院于2013年5月10日以(2012)鄂英山法执字第00252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冻结该股权。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提取黄卫东在罗田县广安建筑勘察设计院有限公司2014年度股份红利6220.80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龚 剑审判员 徐守中审判员 杨东生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胡 林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