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泰民初字第328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4-26

案件名称

吴某某与温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泰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某某,温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西省泰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泰民初字第328号原告吴某某,女,汉族,1978年9月15日出生,江西省泰和县人,住泰和县澄江镇。被告温某某,男,汉族,1960年6月6日出生,江西省泰和县人,住泰和县澄江镇。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某某与被告温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吴某某于2015年4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吴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某某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吴某某承担。代理审判员  叶斌彬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刘玉珍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