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泰民初字第328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4-26
案件名称
吴某某与温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泰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某某,温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西省泰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泰民初字第328号原告吴某某,女,汉族,1978年9月15日出生,江西省泰和县人,住泰和县澄江镇。被告温某某,男,汉族,1960年6月6日出生,江西省泰和县人,住泰和县澄江镇。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某某与被告温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吴某某于2015年4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吴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某某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吴某某承担。代理审判员 叶斌彬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刘玉珍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