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巴民一终字第137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10-29

案件名称

威海海马地毯有限公司与新疆扬帆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威海海马地毯有限公司,新疆扬帆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巴郭楞蒙古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巴民一终字第13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威海海马地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马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威海市青岛南路*****号。法定代表人:张波,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许国,新疆正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新疆扬帆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扬帆公司”)住所地:库尔勒市团结北路扬帆写字楼。法定代表人:张超,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强军,新疆同明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威海海马地毯有限公司因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库尔勒市(2013)库民初字第178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上诉人海马公司委托代理人许国,被上诉人新疆扬帆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强军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原审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库尔勒市人民法院(2013)库民初字第1785号民事判决;发回库尔勒市人民法院重审。审 判 长 阿 勒 腾审 判 员 东格日甫代理审判员 赵 伟 力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杜 肇 振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