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铁东民二初字第1740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石广峰诉魏焕剑、大石桥市公路管理段、大石桥市路桥建设总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鞍山市铁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鞍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石广峰,魏焕剑,大石桥市公路管理段,大石桥市路桥建设总公司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鞍山市铁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铁东民二初字第1740号原告:石广峰,男,汉族。委托代理人:张振,辽宁钢城正大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魏焕剑,男,汉族。被告:大石桥市公路管理段。被告:大石桥市路桥建设总公司。法定代表人:罗贵玉。本院在审理原告石广峰与被告魏焕剑、大石桥市公路管理段、大石桥市路桥建设总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石广峰于2015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石广峰在本案诉讼期间内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石广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石广峰负担。审判长 李小诗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庞 可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