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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铁东民二初字第1740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石广峰诉魏焕剑、大石桥市公路管理段、大石桥市路桥建设总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鞍山市铁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鞍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石广峰,魏焕剑,大石桥市公路管理段,大石桥市路桥建设总公司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鞍山市铁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铁东民二初字第1740号原告:石广峰,男,汉族。委托代理人:张振,辽宁钢城正大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魏焕剑,男,汉族。被告:大石桥市公路管理段。被告:大石桥市路桥建设总公司。法定代表人:罗贵玉。本院在审理原告石广峰与被告魏焕剑、大石桥市公路管理段、大石桥市路桥建设总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石广峰于2015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石广峰在本案诉讼期间内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石广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石广峰负担。审判长  李小诗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庞 可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