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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宜民七初字第80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6-18

案件名称

王闰与李佳朋、李智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裁定书

法院

宜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闰,李佳朋,李智华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宜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宜民七初字第80号申请人王闰,女,汉族。委托代理人石书芳,女,汉族。被申请人李佳朋,女,汉族。被申请人李智华,男,汉族。申请人王闰与被申请人李佳朋、李智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于2015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诉前保全申请,请求扣押被申请人李佳朋驾驶的登记在李智华名下的豫CXXX**东风牌轻型普通货车。申请人王闰已向本院提供石伟国所有的豫CXXX**号骊威牌小型轿车进行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王闰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扣押被申请人李佳朋驾驶的登记在李智华名下的豫CXXX**东风牌轻型普通货车。二、查封担保人石伟国所有的豫CXXX**号骊威牌小型轿车。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本院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代审判员  苗存圃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何义普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