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景民二初字第176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7-09
案件名称
景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齐恩会、张景敏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景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景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齐恩会,张景敏,张景奎,周志珍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景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景民二初字第176号原告:景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王海君。委托代理人:贾洪良。被告:齐恩会。被告:张景敏。被告:张景奎。被告:周志珍。本院在审理原告景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齐恩会、张景敏、张景奎、周志珍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景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5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准许原告景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二、解除对被告齐恩会、张景敏、张景奎、周志珍银行存款的冻结。案件受理费2450元、保全费1720元,计4170元由原告景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负担。审判长 叶永亮审判员 陈忠东审判员 牟建华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翟荣欣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