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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北执字第298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6-16

案件名称

田芳、石长平与河南省安阳广厦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田芳,石长平,河南省安阳广厦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北执字第298号申请执行人田芳,女,1986年6月生,汉族,住安阳市人民大道。申请执行人石长平,男,1981年6月生,汉族,住址同上。被执行人河南省安阳广厦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阳市人民大道。本院在执行田芳、石长平申请执行与河南省安阳广厦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田芳、石长平于2015年4月3日向我院提交撤销仲裁执行申请书,申请撤销(2013)安仲裁字第179号裁决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3)安仲裁字第179号裁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封志勇审 判 员  刘继霞代理审判员  宋建武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王彦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