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肇怀法执字第149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5-05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怀集县支行与邹剑杰、卢爱群、邹愧留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怀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集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怀集县支行,邹剑杰,卢爱群,邹愧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东省怀集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肇怀法执字第149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怀集县支行,住所地:怀集县怀城镇城北二路122号。组织机构代码证:XXX。负责人:徐辉,行长。委托代理人:叶志斌,男,该公司职员。委托代理人:梁向,男,该公司职员。被执行人邹剑杰,男,汉族,1969年9月4日,住怀集县。身份证号码:XXX。被执行人卢爱群,男,汉族,1967年1月6日,住怀集县。身份证号码:XXX。被执行人邹愧留,男,汉族,1966年11月13日,住怀集县。身份证号码:XXX。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怀集县支行与被执行人邹剑杰、卢爱群、邹愧留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肇怀法冷民初字第149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限被执行人邹剑杰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天内归还借款本金人民币50000元及利息1361.25元(利息计至2014年5月15日,之后利息按合同约定及人民银行逾期贷款相关规定计算至贷款本息还清日止),卢爱群、邹愧留对上述贷款本金及相应的利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并承担诉讼费1084元、执行费687元。由于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15年3月12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邹剑杰、卢爱群、邹愧留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逾期后,被执行人仍拒不履行。经调查,暂没有发现邹剑杰、卢爱群、邹愧留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没法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并要求依法处理。本院认为:经调查,暂没有发现邹剑杰、卢爱群、邹愧留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没法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并要求依法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肇怀法执字第149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时,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莫能文审 判 员 苏罗群人民陪审员 莫凡英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黄东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