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民初字第828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5-26
案件名称
高远、谭燕与谭燕、魏江稳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远,谭燕,魏江稳,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菏泽中心支公司,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菏泽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民初字第828号原告:高远,居民。法定代理人:付美花,居民。委托代理人:李夏冰。被告:谭燕,农民。被告:魏江稳,农民。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菏泽中心支公司。代表人:袁庆军。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菏泽中心支公司。代表人:李凤生。本院在审理原告高远与被告谭燕、魏江稳、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菏泽中心支公司、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菏泽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高远于2015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高远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高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高远负担。审判员 李晓明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陆承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