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临法执字第2829-1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6-03-16
案件名称
李茂伟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巴彦淖尔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茂伟,屈振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临法执字第2829-1号申请执行人李茂伟,个体。被执行人屈振平。本院作出的(2014)临民初字第451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屈振平至今未完全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给付借款15万元及利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被执行人屈振平所有的位于临河区河套书苑ab-0-t2房屋一套(合同编号:2010-0003350)予以查封。查封期限为三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枫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杨哲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