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杭拱商初字第2753-1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5-26
案件名称
林泽标与陈中国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泽标,陈中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杭拱商初字第2753-1号原告:林泽标。被告:陈中国。本院在审理原告林泽标诉被告陈中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林泽标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人民币1124元,财产保全申请费999元,合计人民币2123元,由原告林泽标负担。审 判 长 石 红人民陪审员 沈 磊人民陪审员 周丽娟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代书 记员 袁小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