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石执字第00184-2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6-24
案件名称
刘二刚与无极县郭庄镇郭庄村村民委员会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二刚,无极县郭庄镇郭庄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石执字第00184-2号申请执行人刘二刚。被执行人无极县郭庄镇郭庄村村民委员会。本院在执行刘二刚与无极县郭庄镇郭庄村村民委员会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因无极县郭庄镇郭庄村村民委员会未履行石裁字(2014)第359号裁决书确定的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无极县郭庄镇郭庄村村民委员会筹建的丽清花苑项目×号楼,建筑面积4129平方米全部房产。二、查封期限为三年。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30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振刚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李海伟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