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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临执字第8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7-11-20

案件名称

于慧、于佳琦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于慧,于佳琦,于某,于锦章,崔秀芳,于光明,张丽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临执字第87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于慧,女,汉族,现住淄博市临淄区。申请执行人于佳琦,女,汉族,现住淄博市临淄区。申请执行人于某。申请执行人于锦章,男,汉族,现住淄博市临淄区。申请执行人崔秀芳,女,汉族,现住淄博市临淄区。被执行人于光明,男,汉族,现住淄博市临淄区。被执行人张丽平,女,汉族,现住淄博市临淄区。申请执行人于慧、于佳琦、于某、于锦章、崔秀芳申请执行于光明、张丽平生命权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09)临民初字第192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该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0年12月2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该案申请执行标的为83491.28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于2011年6月5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于2015年3月1日恢复执行,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并过付完毕,申请人同意结案,本案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的若干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作出的(2009)临民初字第1929号民事判决书全部执行完毕。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爱民审 判 员  王惠玲审 判 员  边洪镇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代理书记员  齐晓梅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