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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德城民初字第82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7-13

案件名称

德州怡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孙延森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德州怡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孙延森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德城民初字第82号原告:德州怡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德州市德城区天衢中路工商银行接待处二楼。法定代理人:王富林。委托代理人:陈铭浩,系公司职工。委托代理人:杜海生,山东蓝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孙延森,男,汉族,1968年5月4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德州怡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孙延森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德州怡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5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德州怡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在宣判前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德州怡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孙延森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7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赵立梅审 判 员  王 敏人民陪审员  毕宜成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梁锐敏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