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沁民二初字第00015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6-12-09
案件名称
张宏卫与沁阳市海丰实业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沁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沁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宏卫,沁阳市海丰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沁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沁民二初字第00015号原告张宏卫,男,1968年11月4日生,汉族,住沁阳市。委托代理人张趁义,河南河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沁阳市海丰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沁阳市赵寨工业区。法定代表人张松,任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雪梅,女,1968年2月25日生,汉族,住沁阳市。系张松妻子。委托代理人马艳萍,河南太华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张宏卫诉被告沁阳市海丰实业有限公司为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本案案情复杂,当事人争议较大,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进行审理。审 判 长 李巍巍代审 判员 赵文娇人民陪审员 陈燕平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陈浩宇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