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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密执字第321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6-03-28

案件名称

陈华臣申请执行刘永全买卖合同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密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密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华臣,刘永全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密山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密执字第321号申请执行人陈华臣,男。被执行人刘永全,男。陈华臣与刘永全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密山市人民法院于2015年1月13日作出的(2015)密商初字第5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刘永全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陈华臣于2015年2月2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刘永全给付拖欠鱼饲料款40570元,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刘永全的财产进行了查证:向金融机构查询存款、车辆管理部门查询车辆信息、房产管理部门查询房产信息,均未发现刘永全有可供执行财产,目前刘永全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经陈华臣同意并申请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刘永全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陈华臣同意并申请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刘永全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陈华臣可持本通知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魏明珠审 判 员  吕国祥代理审判员  卢晓红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范增凯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