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园民初字第960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6-04-27
案件名称
毛新华与朱平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毛新华,朱平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准许或不准许撤诉用)(2015)园民初字第960号原告毛新华,;朱晓亮,男,1976年10月9日出生,法定代表人(或代表人)……(写明姓名和职务)法定代理人(或指定代理人)……(写明姓名等基本情况)。委托代理人……(写明姓名等基本情况)。被告朱平,1979年8月24日,苏州市工业园区林泉街608号3幢202室;胡凤侠,女,1982年4月8日,苏州市工业园区林泉街608号3幢202室法定代表人(或代表人)……(写明姓名和职务)法定代理人(或指定代理人)……(写明姓名等基本情况)。委托代理人……(写明姓名等基本情况)。第三人法定代表人(或代表人)……(写明姓名和职务)法定代理人(或指定代理人)���…(写明姓名等基本情况)。委托代理人……(写明姓名等基本情况)。本院在审理毛新华、朱晓亮与朱平、胡凤侠关于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原告毛新华、朱晓亮于××××年×月××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写明准许或不准许撤诉的理由)。依照……(写明裁定所依据的法律条款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写明裁定结果。分两种情况:准许撤诉的,写:“准许原告毛新华、朱晓亮撤回起诉。……(写明诉讼费用的负担)。”不准撤诉的,写:“不准原告毛新华、朱晓亮撤回起诉,本案继续审理。”]审判长 审判员 刘虎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张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