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鼓民保字第239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7-22
案件名称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分行与缪达英、陈铭强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分行,缪达英,陈铭强,苏爱萍,李海帆,牛志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鼓民保字第239号原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分行,住所地福州市五一中路32号元洪大厦。负责人孙雄鹏,行长。被告缪达英,女,1961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住福州市晋安区。被告陈铭强,男,1967年10月9日出生,汉族,住福州市晋安区。被告苏爱萍,女,1960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住福州市台江区。被告李海帆,男,1958年8月25日出生,汉族,住福州市台江区。被告牛志宏,女,1960年1月26日出生,汉族,住福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分行诉被告缪达英、被告陈铭强、被告苏爱萍、被告李海帆、被告牛志宏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3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被告银行存款460万元或其名下等值房产、车辆及其它相关财产,原告以其自有资产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缪达英、被告陈铭强、被告苏爱萍、被告李海帆、被告牛志宏银行存款人民币460万元,或查封、扣押、冻结被告缪达英、被告陈铭强、被告苏爱萍、被告李海帆、被告牛志宏名下价值人民币460万元的财产(财产清单另列)。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林小芬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杨艳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