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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都潘民初字第00236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5-18

案件名称

蔡某与朱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蔡某,朱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都潘民初字第00236号原告蔡某,居民。委托代理人徐荣楼,江苏锐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朱某,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蔡某与被告朱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蔡某于2015年4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蔡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蔡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蔡某负担。审判员  刘志坚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成 诚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