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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内刑初字第10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5-14

案件名称

李某某故意伤害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内丘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丘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内邱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内刑初字第10号公诉机关河北省内邱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某某,女,1972年5月22日出生于河北省内邱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4年5月20日被河北省内邱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5年2月2日被本院重新取保候审。河北省内邱县人民检察院以内检刑诉(2014)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某犯故意伤害罪,于2015年2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河北省内邱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成倩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河北省内邱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2月23日16时许,被告人李某某因栽线杆事宜与本村吕某某发生纠纷,后引发打架。李某某将吕某某两颗下牙打松动,将吕某某丈夫杨某某的右手无名指咬伤。2014年3月16日,吕某某被打松动的两颗牙齿经医院固定无效后脱落。经法医鉴定,吕某某的损伤程度系轻伤二级,杨某某的损伤程度系轻微伤。针对上述事实,检察机关提供了相应证据,认为被告人李某某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故意伤害罪。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李某某当庭自愿认罪,对检察机关指控她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没有提出异议。经审理查明,被告人李某某与被害人吕某某、杨某某夫妻系邻居。2014年2月23日16时许,被告人李某某因被害人吕某某、杨某某在李某某家门前的公路旁栽线杆事宜与吕某某、杨某某发生纠纷、打架。在打架中李某某将吕某某两颗下牙打松动,将吕某某丈夫杨某某的右手无名指咬伤。2014年3月16日,吕某某被打松动的两颗牙齿经医院固定无效后脱落。经法医鉴定,吕某某的损伤程度系轻伤二级,杨某某的损伤程度系轻微伤。2014年5月5日,被告人李某某经河北省内邱县公安局五郭派出所民警传唤到案。案发后,被告人李某某与被害人吕某某、杨某某达成和解协议,赔偿被害人吕某某、杨某某经济损失44000元,被害人吕某某、杨某某不再要求追究被告人李某某的法律责任。上述事实,有下列经法庭当庭举证、质证、认证的证据予以证实:1、被告人李某某供述,2014年2月23日下午,具体时间她不清楚,她见她北邻居杨某某、吕某某领着几个人在她家公路对面挖坑栽线杆,她觉的杨某某、吕某某领人挖的坑冲着她家门,她就不让杨某某、吕某某栽杆,吕某某扯她让她去坑前看是不是冲她家门,她不去看。后来吕某某还扯她,她就往一边躲,吕某某的丈夫杨某某也过来扯她,她不往杨某某、吕某某挖的坑跟前走,杨某某就打她,她就和杨某某、吕某某抓打到一起,她就记得杨某某抓她头发了,吕某某朝她身上打了,别的事情她记不得了,她在打架过程中还被杨某某按倒在地上,最后她只记得她跑回家了。她有没有咬杨某某的手她记不清了,她是如何打杨某某和吕某某的,她也记不清了,反正她手没闲着,一直在打杨某某和吕某某。案发时,还有几个她不认识的栽线杆的人在场。2、被害人吕某某陈述,2014年2月23日下午她家装宽带需要栽电杆,她领人栽第二根电杆时,她村李某某不让她们栽,说她们栽的杆冲着李某某家的大门了,她拉着李某某说:“你看这怎么冲着你家的门了,瞎子看也不冲着你的门”。她用手拉李某某的胳膊,这时李某某把她按倒在她们栽杆挖的坑里,她就抓李某某的头发,李某某朝她嘴部打了一拳,之后她和李某某就互相抓打起来,后她丈夫杨某某过来拉李某某,她见李某某用嘴咬住了杨某某的右手无名指,她就去抠李某某的嘴让李某某松口,杨某某将手指从李某某嘴里拿出来,之后李某某就不打了。她和杨某某就来县医院了。杨某某右手的无名指被李某某咬伤了,她嘴里两颗下牙被李某某打的晃动了。她左眼下部被李某某抓伤了点皮,别的没伤了。事后她因在医院里照顾丈夫杨某某只是在牙科门诊进行治疗,2014年3月16日,她被打的两颗牙吃东西时掉了。3、被害人杨某某陈述,2014年2月23日他家接网线需要栽杆,上午网通公司的人栽了一根杆,下午4点多钟,网通公司的人去栽第二根杆时,他南邻居李某某说那根杆冲着李某某家大门不让栽,他妻子吕某某就拉李某某的胳膊说:“你去看看,是不是冲着你家的门呢”。后吕某某和李某某就相互撕扯起来,李某某将吕某某推倒压在吕某某身上,他过去拉李某某,用手拽李某某的肩膀和头,李某某咬住了他右手无名指,他感觉特别疼,就使劲拽他的手,把手指从李某某嘴里拽了出来,他的手指一直流血。这时,吕某某和李某某也都不打了,他就和吕某某开车来内邱县人民医院了。他没有动手打李某某,吕某某和李某某两人相互撕扯了,当时李某某将吕某某压在地上,他只是动手往一边搡李某某了。4、证人王某某、蔡某某、田某某、滑某某证言证实,2014年2月23日下午4点多钟,王某某、田某某、蔡某某、滑某某在内邱县给一客户栽线杆时,客户南邻居一大个女子因为线杆的位置与客户家一小女子缠缠不让栽,后来那两个女子往一起走相互抓打起来,他们就走了。5、河北省内邱县公安局法医损伤检验鉴定室出具的(内)公(法)鉴(活体)字(2014)035号、036号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证实,吕某某的损伤程度系轻伤二级,杨某某的损伤程度系轻微伤。6、河北省内邱县公安局五郭派出所赵永强、房念东于2014年5月7日出具的到案经过证实,2014年5月5日,被告人李某某被该所民警传唤到案。7、书证轻伤害案件和解协议书、撤回控告申请书、赔偿款收条证实,案发后,被告人李某某与被害人吕某某、杨某某达成和解协议,赔偿被害人吕某某、杨某某经济损失44000元,被害人吕某某、杨某某不再要求追究被告人李某某的法律责任。8、书证现场勘查笔录、现场照片等书证均记录在卷,对本案事实予以佐证。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不能正确处理邻里矛盾,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二级轻伤,致一人轻微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应依法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某某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李某某当庭自愿认罪,且和被害人吕某某、杨某某于案发后达成和解协议,对被害人吕某某、杨某某的经济损失进行了全部赔偿,取得了被害人吕某某、杨某某的谅解,对被告人李某某可酌定从轻处罚。另,本院委托河北省内邱县司法局对被告人李某某进行了审前社会调查,该局经过社会调查同意对被告人李某某进行社区矫正。综上,本院根据本案的犯罪性质与被告人李某某在本案中的犯罪情节、认罪态度及司法行政机关的社会调查意见,认为对被告人李某某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本院依法对被告人李某某适用缓刑。本院为打击刑事犯罪,保护公民人身权利不受侵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李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宣告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 判 长  石增恺审 判 员  杨峰岭人民陪审员  牛 犟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崔少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