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莱阳执字第255-1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6-12
案件名称
冻结银行裁定宋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莱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宋丽荣,宋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莱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莱阳执字第255-1号申请执行人:宋丽荣,女,1977年1月23日出生,汉族,住莱阳市金水路112号5号楼1单元401号。被执行人:宋德,男,1978年4月4日出生,汉族,住莱阳市西至泊小区4号楼3单元3楼东户。本院依据发生法律效力的莱阳市人民法院(2011)莱阳民一初字第469号民事调解书,于2012年3月16日向被执行人宋德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宋德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对被执行人宋德在中国邮政银行莱阳市支行照旺庄储蓄所工资卡帐号内存款6万元,冻结期限为六个月。(自2012年4月日起至2012年10月日止)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黄松建审判员 李卫界审判员 高 飞二〇一二年四月××日书记员 栾向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