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平民城一初字第106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张某某与张某甲赡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张某甲
案由
赡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平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平民城一初字第106号原告张某某,男,1957年8月12日生,汉族,平山县人。被告张某甲,男,1977年2月6日生,汉族,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与被告张某甲赡养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某于2015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某某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某某撤回对被告张某甲的起诉。案件受理费40元,由原告张某某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李龙龙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曹立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