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槐民催字第14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6-01-06

案件名称

山东众成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民事判决书

法院

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山东众成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

全文

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槐民催字第14号申请人山东众成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法定代表人燕鸿富,总经理。申请人山东众成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5年1月19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60天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宣告山东众成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号码为90400041/20064423,出票日期为2012年5月15日,收款人为东营市财政集中支付中心,出票金额8000元的银行汇票;号码为90400041/20064426,出票日期为2012年5月15日,收款人为垦利县建设工程交易中心,出票金额20000元的银行汇票;一张号码为90400041/21850632,出票日期为2013年1月11日,收款人为东营市财政集中支付中心,出票金额2000元的银行汇票无效。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山东众成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案件受理费100元,由申请人山东众成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赵冬梅审 判 员  王 玲人民陪审员  汪秀英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于沛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