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槐民催字第14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6-01-06
案件名称
山东众成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民事判决书
法院
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山东众成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
全文
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槐民催字第14号申请人山东众成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法定代表人燕鸿富,总经理。申请人山东众成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5年1月19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60天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宣告山东众成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号码为90400041/20064423,出票日期为2012年5月15日,收款人为东营市财政集中支付中心,出票金额8000元的银行汇票;号码为90400041/20064426,出票日期为2012年5月15日,收款人为垦利县建设工程交易中心,出票金额20000元的银行汇票;一张号码为90400041/21850632,出票日期为2013年1月11日,收款人为东营市财政集中支付中心,出票金额2000元的银行汇票无效。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山东众成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案件受理费100元,由申请人山东众成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赵冬梅审 判 员 王 玲人民陪审员 汪秀英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于沛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