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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霍民二初字第00231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5-25

案件名称

高宏保与霍邱县白莲乡河安新型建材厂、王孝于、郑兴华、王孝合、牛思哲拖欠煤炭款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霍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霍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宏保,霍邱县白莲乡河安新型建材厂,王孝于,郑兴华,王孝合,牛思哲

案由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霍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霍民二初字第00231号原告:高宏保被告:霍邱县白莲乡河安新型建材厂被告:王孝于被告:郑兴华被告:王孝合被告:牛思哲本院在审理原告高宏保诉被告霍邱县白莲乡河安新型建材厂、王孝于、郑兴华、王孝合、牛思哲拖欠煤炭款纠纷一案中,原告高宏保于2015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宏保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169元,减半收取2584.5元,由原告高宏保负担。审判员 墨    力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张保友(代)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