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雨法响民保字第77-1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5-13
案件名称
甘某甲与甘某乙法定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湘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湖南省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雨法响民保字第77-1号申请人甘某甲,男,1965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湘潭县人,住湘潭市雨湖区。被申请人甘某乙,男,1963年4月1日出生,汉族,湘潭县人,住湘潭市雨湖区。申请人甘某甲与被甘某乙法定继承纠纷一案,申请人甘某甲于2015年4月10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甘某乙价值22万元财产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愿以其所有的位于湘潭市九华经开区江南大道X号X单元XXXXXXX号房屋作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甘某甲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和一百零二条、一百零七条、一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甘某乙的银行存款22万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二、查封申请人甘某甲名下的位于湘潭市九华经开区江南大道X号X单元XXXXXXX号房屋。申请人甘某某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此页无正文)审 判 员 李育君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代理书记员 杨 韬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不能执行或者难以执行的案件,可以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作出财产保全的裁定;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人民法院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驳回申请。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第九十四条财产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冻结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冻结财产的人。第九十九条当事人对财产保全或者先予执行的裁定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财产已被查封、冻结的,不得重复查封、冻结。第一百四十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四)财产保全和先予执行;……。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