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望法执字第19-1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6-03-24

案件名称

李志玲申请张武刑事附带民事执行裁定书

法院

望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望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志玲,张武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黑龙江省望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望法执字第19-1号申请执行人李志玲,女,1991年3月出生,汉族,无职业,住望奎县。被执行人张武,男,1990年9月1出生,汉族,农民,住望奎县。申请执行人李志玲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张武刑事附带民事一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行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已全部履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规定(试行)》第108条第(4)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黑龙江省望奎县人民法院(2015)望法执字第19号执行案件执行结案;二、解除对被执行人张武所有的五菱牌小型汽车的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亚芝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张 旭 微信公众号“”